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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9日

1988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新法中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新法中对标准的范围、结构、水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好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标准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新产业、新动能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二、主要内容

共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三、新《标准化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三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四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强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七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